企業是否有權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員工工作調動養老保險怎么辦?
2020-08-19 11:07 南方財富網
企業是否有權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員工工作調動養老保險怎么辦?
企業是否有權單方變更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那么,在勞動者不同意調崗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就無權單方面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了呢?我們知道,用人單位多為生產、經營型的企事業組織,市場環境、經營狀況瞬息萬變,若不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人事管理自主權,不利于雙方利益的平衡。
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1、用人單位的法定調崗權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3)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除非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為其安排適當工作。
2、用人單位勞動指揮權范圍內的調崗
(1)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的調崗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提前通知期,該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調至非涉密崗位以作為脫密措施,亦屬合理。
(2)用人單位勞動指揮權的擴大
在締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會利用強勢地位與勞動者訂立格式合同,或者制定各類規章制度,以擴大自己的勞動指揮權。該類格式合同或規章制度往往會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而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機會也往往對此簽字確認。然而,用人單位并不因此而獲得絕對的、無限的勞動指揮權。一旦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舉證不能的,調崗行為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