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1.《關于印發《寧波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甬勞社醫保〔2006〕135號);
2.《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實施細則》(甬勞社辦〔2007〕222號)
清算范圍
(1)返回原籍;
(2)出國(出境)定居且注銷戶籍;
(3)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辦理退休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
(4)死亡;
(5)賬戶合并;
(6)養老保險已辦理退休手續,醫保不愿補繳;
(7)退休時選擇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清算的限制
(1)對返回原籍參保人員只提供一次清算,清算后再次參保的,在其到達規定退休年齡前,重新建立的個人賬戶不再辦理清算手續,但可以保留或轉移(死亡、出國除外);
(2)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在到達規定退休年齡前,可以保留或轉移,不予辦理個人賬戶余額領取手續(死亡、出國除外)。
辦理程序
1.因1.2.3清算的,先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再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核準表》辦理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因4清算的,若死亡人員是企業退休人員的,待單位辦理社會化發放人員增減手續后,再辦理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算;若死亡人員是企業在職人員的,先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再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核準表》辦理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算;若死亡人員是參照公務員的,憑《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辦理。因5清算的,憑《醫保賬戶合并通知單》辦理。因6清算的,憑《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退休醫療待遇核定申請表》辦理。因7清算的,憑《寧波市城鎮職工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辦理。所有前來清算的參保人員或代理人請隨帶醫保證卡,在醫保待遇停止之月起辦理清算手續。
2.要求在醫保待遇停止前辦理清算的,需在《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算(轉移、支付)單》上注明自愿放棄待遇享受。
3.個人賬戶管理部門打印表五一式三聯,參保人員或代理人確認簽字。
4.參保人員或代理人憑表五財務聯、參保人留存聯及相關證件,到財務部門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已透支的,應足額償還。
其他說明
1.養老保險參加省行業統籌或在市人事局繳納的,請提供《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代替《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核準表》;
2.請人代理的,隨帶代理人身份證;
3.辦理時間為每月1日—23日的工作日;
4.清算后,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注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承諾時限
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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