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投資者應選擇經營規范、有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要求信托公司公開披露年報以及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投資者完全可以通過查閱上述報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治理情況、風險狀況等。對于財務狀況不佳、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風險較高的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不宜購買。
其次,選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資者應重點關注擬與信托公司簽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確定投資者與信托公司權利義務的唯一書面文件,投資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在簽署合同前,投資者應該考慮信托項目的收益達到信托公司承諾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說,房地產項目從買地、建設到銷售再到結算利潤,至少也要一二年時間。如果信托公司承諾收益到期實現可能性較小的話,這樣的信托產品風險較高,即使到期能夠實現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來源于信托項目本身,而是保證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資產支付的。
信托計劃一旦成立后,投資者幾乎處于對信托財產的失控狀態,對信托財產的投資管理可以講是一無所知。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投資者應該與信托公司就信托財產的審計事宜、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進行明確約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選披露信托財產的最新情況,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財產的審計報告。
最后,在信托計劃進行中,集合信托計劃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財產有關的任何信息。
總之,根據目前有關信托的法律、法規,在信托計劃的各個階段,信托公司都有義務向相關權利人披露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收益等情況。投資者若放棄行使知情權,無異于在信托本身固有的金融風險之上又大大增加了人為因素。(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理財頻道)
(責任編輯:張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