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后,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例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
(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理財頻道)(責任編輯:張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