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歸納總結固定資產折舊處理六大差異如下:
1、固定資產折舊范圍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 固定資產準則規定, 企業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外, 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同時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 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 不得隨意變更。
在稅務處理上, 稅法不允許所有固定資產都計提折舊。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
由此產生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永久性差異, 在每年計算應交所得稅時, 應調增當期稅前會計利潤。
2、固定資產折舊時間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 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 當月不得計提折舊, 從下月起計提折舊; 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 當月仍計提折舊, 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 不論能否繼續使用, 均不再計提折舊;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也不再補提折舊。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 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 待辦理竣工決算后, 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在稅務處理上,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 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計提折舊, 不符合稅法的確定性原則, 不得稅前扣除, 應進行納稅調整; 必須在辦理竣工決算后, 再按實際成本確定其計稅基礎, 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
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 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折舊年限是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的, 應考慮使用過程中的維護、修理, 以及有形、無形損耗等相關因素。因此會計上折舊年限的估計, 應當按以下方式進行設定: 一是使用時間; 二是工作時間、時效; 三是生產產品產量。
在稅務處理上, 稅法就每一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了規定: 房屋、建筑物為20 年; 火車、輪船、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 年; 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 工具等為5 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規定,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 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 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 不得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 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 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 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在稅務處理上, 稅法規定除了某些特例, 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 確需加速折舊的, 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外,一般只允許企業按照直線法計算提取的折舊, 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計提減值準備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 企業期末固定資產的計價按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計量, 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而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在計提折舊時, 應當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和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或折舊額, 對于已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的, 不再計提折舊。因此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影響折舊額的計提, 從而會對會計利潤產生影響。
在稅務處理上, 企業各項資產計價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不允許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不允許企業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只有在實際處置固定資產時, 方可計算確認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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